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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詳情

企業資助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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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金額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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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1. 申請者須符合下列條件方可申請回收基金的企業資助計劃 -

(a) 任何已經按照香港法例或其成立地之法例適當地設立、註冊及登記,及持有商業登記證條例(香港法例第310章)下發出的有效商業登記證,並在香港有實質業務運作的企業(包括但不限於獨資經營者、合夥企業、私營公司和上市公司)。申請者必須提供書面文件證明其在申請時的實質業務運作。文件包括僱員記錄、報稅表、商業交易文件,如商業合同、發票等。此外,申請者在提交回收基金的申請前,必須擁有至少1年參與回收相關運作的經驗,除非申請者能提出有力的理據(例如成立年期較短的公司但擁有具回收再造或相關運作豐富經驗的管理或督導員工)。

(b)與回收業有密切相關的團體及組織,包括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註冊的物業管理公司(PMC)及業主立案法團(OC);

2. 在申請時,申請企不應受到任何破產令或訴訟程序的約束。秘書處/委員會將拒絕那些故意使用不同商業登記以繞過每家企業資助上限的企業提交的申請。具有多個商業登記的申請者(但相近的登記資料包括業務性質、地址、股東/董事等),或者其附屬公司曾申請過回收基金的企業將被視為單一個體,並受限於單一企業的累計資助上限$1,500萬。

3. 任何申請如已獲得或將獲得政府其他計劃的資助,此計劃將不再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