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监察
项目监察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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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审计
企业资助计划
所有企业资助计划(ESP)的拨款会以配对形式发放,并于企业设立的独立项目银行账户发放,而账户只专门用于处理根据估计现金流收支的项目。
为协助企业在项目起动时的融资需要,以下提供两项首期拨款选择 –
方案一:如一般项目的申请企业申请首期拨款,申请者须任命担保人或担保银行。 30%为上限的核准资助会在签署资助协议、开设项目的银行账户、提供证明显示企业向项目账户投入相等资金(即达到总配对资助的30%)、将来使用配对资助来支付项目支出的证明单据,及任命担保人后发放。担保人必须为一个申请企业自然人及主要股东,亲自向政府担保首期政府资助拨款,他/她将需要签署一份独立的个人担保协议。另外,申请企业可提供银行担保来代替任命担保人,但回收基金将不支付与银行担保安排的任何相关费用或成本。
方案二: 选择不申请首期拨款的企业将不需要任命担保人或提供银行担保。
项目推行时间18个月以上,中期拨款每12个月以回拨方式发放一次以支付项目已核淮的直接开支(例如硬件,人力等),须按建议的里程碑、建议的拨款时间表完成项目成果及提交所需的进度报告和年度审计帐目报表获委员会接纳,并提供证明显示获资助企业向项目账户投入相等资金。申请者亦可选择每 6个月提交进度报告及年审计帐目(如适用),以获得更频密的拨款。
计划 | 企业资助计划 |
首期拨款 | 核准政府资助的百份之三十为上限,取决于项目的性质 |
中期拨款 |
核准政府资助的百份之四十五为上限* 项目推行时间18个月以上,中期拨款每12个月^回拨直接开支,须完成项目成果、提交的进度报告和年度审计帐目报表获接纳,并向项目账户投入相等资金。 |
最后拨款 | 委员会 / 政府接纳终期报告和经审计的最终账单后会发放百份之二十五或余下的核准资助,但如果未能达到计划的里程碑,委员会能自行决定最终拨款的金额。 |
*申请企业选择不需首期拨款,中期拨款的上限为预计总核准资助的75%。
^申请者亦可选择每 6个月提交进度报告及年度审计帐目报表(如适用),以获得更频密的拨款